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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59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保全人:常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常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2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62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62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