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03执844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振华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