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民初330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申请人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1181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181民初3303号民事裁定书中“荷”补正为“菏”。
审判员  吴耀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