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经济开发区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836049614(1-1)。
法定代表人:叶天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树俊,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菜园集黄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63158789。
法定代表人:李泽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学伟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