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5522号
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晔,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子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12.23元,由原告深圳市盛利万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云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