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霖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某某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4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与龙十路交叉处(伟恒时代商务中心一单元311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4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9711元,执行费3796元。
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的帐户存款263507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黑0604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