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23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已作出(2018)苏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23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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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玉华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