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快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科技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顺达快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挂靠合同纠纷,不是借用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诉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1年2月24日,顺达快运公司(甲方)与奥新科技公司(乙方)签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将车辆挂靠甲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时上缴承包费并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等,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有权管理、监督、检查,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组织安全学习、安全培训,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审、年检及各种证件等。2013年5月10日,双方又签订《道路货物运输挂靠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将车辆挂靠甲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承包经营,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时上缴挂靠费并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等,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有权管理、监督、检查,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组织安全学习、安全培训,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审、年检及各种证件等。后顺达快运公司将车辆报废,补贴款5250元及押金3000元未返还奥新科技公司。另外2辆汽车,奥新科技公司要求办理车辆报废,顺达快运公司未返还奥新科技公司给付的代办年检等费用48500元和押金及报废补贴款。因双方协商不成,遂引起本案诉讼。
从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上诉人顺达快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襄阳市,本案应由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顺达快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19)苏1023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