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某达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06民初6930号
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宝应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吴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公司)与被告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75250元(其中:报废补贴款15750元,押金11000元,代办费用4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2013年5月10日,签订了两份车辆挂靠合同书,约定将原告公司所有的三台车辆挂靠于被告公司,车号分别为鄂F×××××、鄂F×××××、鄂F×××××,并约定了押金及挂靠费用等。现已报废了一台车,报废补贴价为每吨1500元,但该车补贴款5250元及押金3000元被告拒不返还。另两台车原告也要求报废,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已给付的代办年检等相关费用48500元及押金和报废补贴款。因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至法院。
被告***达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庭审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2月24日,***达公司(甲方)与奥新公司(乙方)签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案涉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以车牌号为鄂F×××××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包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时上缴承包费;承包期限至终生;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5000元及承包费3600元/年;乙方交齐保险金后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审、年检及各种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3年5月10日,***达公司(甲方)与奥新公司(乙方)又签订《道路货物运输挂靠经营合同书》一份,案涉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以车牌号为鄂F×××××、鄂F×××××两台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挂靠经营;乙方在挂靠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时上缴挂靠费;挂靠期限至终生;乙方每台车向甲方交纳押金3000元及挂靠费3600元/年;乙方交齐保险金后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审、年检及各种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押金共计11000元,奥新公司如约向***达公司予以了缴纳。
期间,鄂F×××××、鄂F×××××二台车辆办理了报废手续。
2019年2月26日,奥新公司欲使用鄂F×××××车辆进行营运,与***达公司协商同意,扣除此前已办理报废手续的鄂F×××××车辆的报废补贴款,奥新公司再支付给***达公司48500元用于办理鄂F×××××车辆的年检、保险等。2019年3月1日,奥新公司将48500元支付给***达公司。此后,***达公司办理了鄂F×××××车辆的年检手续并交纳了车辆保险费。
本院认为:奥新公司与***达公司签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包经营合同书》、《道路货物运输挂靠经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奥新公司要求***达公司返还其报废补贴款15750元,其中鄂F×××××车辆的报废补贴款双方已协商一致用于办理鄂F×××××车辆的年检手续及保险,鄂F×××××车辆奥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报废补贴款***达公司未返还,鄂F×××××车辆现尚未办理报废手续,故奥新公司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奥新公司另要求***达公司返还押金11000元,因鄂F×××××车辆现尚未办理报废手续,该车的5000元押金现不应返还,鄂F×××××、鄂F×××××二台车辆现均已报废,押金6000元依照合同***达公司应予返还。奥新公司还要求***达公司返还代办费用48500元,因***达公司办理了鄂F×××××车辆的年检等相关事项,履行了代办义务,奥新公司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押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计840.5元,原告江苏奥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0.5元,被告襄阳***达快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华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