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4民初6260号
原告:汪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谢某。
原告汪某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