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633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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