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671号
原告:董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魏营子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董某于同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