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7008号
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狮子村龙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6055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某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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