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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04民初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