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04民初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