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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顺达祥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7101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顺达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顺达祥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3)鄂710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7101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