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4民初3160号
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