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43460号
原告: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三十层A-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2396808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路127号1座3层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89834L。
法定代表人:**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诚监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诚监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花,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诚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立即***监理公司支付拖欠的保修期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2.判令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以拖欠的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给建诚监理公司,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止,利息为1049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承担。
事实与理由:建诚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约定***监理公司承接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监理项目,工程地点为:佛山高新区禅城园的核心区域(**一路以北、佛开高速公路两侧)。签约酬金为4857600元,其中监理酬金4614720元、相关服务酬金242880元,即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合同第三部分第5.3款详细约定监理合同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应分期支付监理费并在工程验收期满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诚监理公司依约进场并陆续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案涉分项工程分别于2014年9月18日、2015年7月30日、2016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建诚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双方及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盖章确认。2016年11月17日,建诚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双方结算确认并签订《关于合同总价的确认书》,双方确认该项目工程总结算价为4972540.74元,其中监理酬金4723913.70元,保修阶段服务酬金248627.04元。案涉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建诚监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开具了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发票,并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申请收取保修期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但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迟迟未予支付。2020年10月8日,建诚监理公司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致函《监理费支付申请函》,再次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申请支付保修期监理服务费,该函件也经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工程科科长***签收确认。此后,***监理公司多次催促,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均一直拖延。至今,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仍拖欠建诚监理公司保修期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逾期支付保修期监理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辩称:一、建诚监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构成严重违约,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依法有权扣减监理服务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2款以及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1.2款的约定,建诚监理公司应当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按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严格审查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此外,建诚监理公司还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和结算申请,按程序提出监理意见。***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擅自更改铝单板材料规格的行为未予发现,铝单板实际厚度未达到设计厚度3.0毫米。此外,施工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在外立面深化设计时擅自调整铝单板厚度,在结算时增加造价约750万元,建诚监理公司对此也未审核发现。因此,建诚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依法有权扣减费用,无需支付剩余248627.04元监理服务费。二、建诚监理公司无权要求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建诚监理公司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已不再负有支付248627.04元监理服务费的义务,不存在应付未付款项,因此建诚监理公司要求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从2020年10月2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建诚监理公司起诉要求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支付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建诚监理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建诚监理公司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企业公示信息,拟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建诚监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拟证***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双方就监理项目的各项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监理费的支付方式:监理预付款为监理服务合同总价的10%,在签订该监理合同后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达到3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20%;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进度达到7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进度达到9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0%;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监理合同价的95%;余下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保修期监理服务费(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拟证***监理公司监理的项目工程已于2014年9月18日、2015年7月30日、2016年8月30日验收。
4.《关于合同总价的确认书》,拟证明该监理项目合同总价***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双方确认为4972540.74元,其中监理酬金4723913.70元,保修阶段服务酬金248627.04元。
5.《监理费支付申请函》、发文登记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监理公司已经于2019年8月27日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开具保修阶段服务酬金费用发票。2020年10月8日,建诚监理公司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催收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248627.04元,该函件经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工程科科长***签收确认。
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拟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建诚监理公司作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按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严格审查工程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此外,建诚监理公司还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和结算申请,按程序提出监理意见。
2.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总部大楼工程外墙铝单板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二期工程2座办公楼外墙铝单板的专题会议纪要、对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服务单位(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函、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程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函(禅建函〔2017〕1820号),拟证***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擅自更改铝单板材料规格的行为未予发现。此外,施工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在外立面深化设计时擅自调整铝单板厚度,在结算时增加造价约750万元,建诚监理公司对此也未审核发现。
本院认证:对建诚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建诚监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提交的证据,除《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服务单位(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函》,因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建诚监理公司对此亦不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对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提交的其他证据,因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20日,建诚监理公司(监理人)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主要约定: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委***监理公司监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工程,工程规模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外延区原建筑物进行改造,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核心区新建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该工程有单层地下室约1万平方米(位于总部大楼),地上总部大楼一座12层,商业办公楼一座6层,厂房九座6层至10层;签约酬金为4857600元,其中包括监理酬金4614720元、保修阶段服务酬金242880元;监理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监理,及2年的保修期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第2条第1款约定,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赔、合同争议等事项;……(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第4.1条约定,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4.2.3条约定,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6.3.3条约定,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2条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包含从签订监理合同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监理以及2年的保修期监理。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继续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5)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人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7)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核查施工现场的变更工程或增加工程签证,并报委托人批准。(8)督促承包人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9)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并存档。(10)委托人采购的货物到现场后,协助委托人组织货物向承包人的移交检验工作。(11)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第4条约定,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0%。第5.3条约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预付款为监理服务合同总价的10%,在签订该监理服务合同后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达到3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20%;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进度达到7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60%,工程进度达到9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0%,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监理合同价的95%,余下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保修期监理服务费(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2014年9月18日、2015年7月30日、2016年8月30日,案涉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分批竣工验收。
2016年11月17日,建诚监理公司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签订《关于合同总价的确认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监理合同总价为4972540.74元,包括监理酬金4723913.70元,保修阶段服务酬金248627.04元。
2020年10月28日,建诚监理公司向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发出《监理费支付申请函》,要求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支付剩余监理费。
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监理公司出具《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函》,上载:“2012年11月20日我司与贵司双方签订《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监理合同》,贵司承担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鉴于在项目开发期间,总部大楼工程承包商“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施工时擅自将外墙铝单板厚度由3.0毫米调整为3.2毫米,并在竣工结算阶段提出重组该项价格,导致此项工程在结算审核阶段因材料重组增加约750万元。但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取样检验,铝单板实际厚度为2.33毫米及2.34毫米,严重不符合设计厚度。另外,同样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现场取样检验,二期工程2座办公楼承包商“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二期工程2座办公楼外墙铝单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要求厚度3.0毫米,实际厚度仅为2.34毫米。由于本次铝单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事实尚未造成我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我司显保留追究贵司责任的权利,暂停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待事件最终确认直接经济损失后再对你司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索偿……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017年5月16日,建诚监理公司就前述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出具的《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函》作出复函,函中表示建诚监理公司已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发出的《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函》,针对函中总部大楼工程、二期工程2座办公楼外墙铝单板所述问题,建诚监理公司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整改措施有: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19日分别组织承建方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诚监理公司、造价方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会协商确定,基于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外立面深化设计时调整铝单板厚度,有意隐瞒造价增加的事实,取消之前同意重组价格的会议决定。鉴于经现场抽样取证验证,外墙铝单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在满足安全前提下,造价方应根据取样结果及合同条款对综合单价进行进一步的调减。对于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外墙铝单板厚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事实,建诚监理公司协助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外墙铝单板按实际施工厚度进行质量及安全复核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安全要求。2017年5月15日,建诚监理公司协助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委托佛山市禅城区质量安全监测站对案涉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建诚监理公司已要求施工单位就外墙铝单板按实际厚度进行设计验算复核,并已通过安全复核,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
2017年10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禅建函[2017]1820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函》,上载:“由电源创新科技园开发建设的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在外墙氟碳铝单板的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件概况。该项目总部大楼及2座办公楼工程的外墙均使用氟碳铝单板装饰,专业设计施工图纸由施工单位自行深化,氟碳铝单板材料供应商由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图施工,擅自更改氟碳铝单板材料规格;监理单位建诚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严把材料关。建设单位电源创新科技园抽检发现以上情况。其后,设计单位对变更后的材料规格进行设计复核,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复核及施工图审查结果均满足施工质量、结构安全要求。目前,建设单位已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以上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在保证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按实结算的前提下再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济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我局。二、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诚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已对以上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立案行政处罚,现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诚信扣分。”
庭审中,建诚监理公司陈述:施工单位将铝板厚度从3毫米改变为3.2毫米没有用签证单的形式进行变更。
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陈述:建诚监理公司的失职行为,除了对铝板厚度未进行监控外,还有对铝板的厚度及造价问题,因厚度增加导致增加费用750万元左右;确认剩余248627.04元监理费未支付,但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认为不应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诚监理公司、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就案涉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应否支付剩余监理费的问题。本案中,建诚监理公司主张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应向其支付剩余监理费248627.04元及逾期利息,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则抗辩称建诚监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构成严重违约,其有权扣减监理服务费。经查,《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关于的复函》、《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批评的函》中可知,建诚监理公司作为案涉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的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擅自更改氟碳铝单板材料规格时,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严把材料关,亦即在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厚度的情况下,建诚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负有审查、核实和纠正的义务,建诚监理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另外,在双方约定的案涉项目监理费4857600元中,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仅剩248627.04元监理费未支付,其已***监理公司支付大部分监理费用,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主张减免剩余的监理费用与建诚监理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过错程度相匹配,据此,建诚监理公司在监理案涉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项目中确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因此,建诚监理公司诉请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支付监理服务费及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3元,由由原告广东建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