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22民初67号
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
住所:旺苍县。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元某有限公司本人明确表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广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