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156号
原告:海拉尔区鑫江源装璜材料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02MA0NQ58M46,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越桔东路双宝综合楼A区8号。
经营者:***,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洲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巴尔虎旗档案史志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13146058087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西乌珠尔南路二巷3号。
负责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呼伦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呼伦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拉尔区鑫江源装璜材料商店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档案史志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拉尔区鑫江源装璜材料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9.56元,减半收取计2564.78元,由原告海拉尔区鑫江源装璜材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