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利德(北京)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5673号
原告:康华利德(北京)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1272(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63292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3415774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务,住xxx。
被告: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3楼903(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H0YM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法务,住xxx。
本院受理原告康华利德(北京)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5号楼4F,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康华利德(北京)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原告康华利德(北京)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就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江河创建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港源室内设计(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