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一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445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68925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6955877。
负责人:***,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百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