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3民初1623号
原告: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总部基地同创谷1楼。
法定代表人:朱春芳,总经理。
被告: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