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

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7218181X1。
法定代表人:朱春芳。
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文林街144号。
组织机构代码:57755850-0。
法定代表人:何质恒。
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12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34,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本案执行费2,387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兰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财鑫达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罗迎冬
审 判 员  夏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