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初4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大道与幕桥路交汇处世家花园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6754093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一期精品家居馆16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9892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泾县世家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4.80元,减半收取583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