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821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炼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09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炼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以暂无被执行人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821执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