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泰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某有限公司、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6310号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