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泰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549号 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为丹阳市导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RTA5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园路**软件产业基地****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59740。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1440.31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10560003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341440.31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市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1440.3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