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084号
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