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49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RTA5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597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伏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578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5767号。2021年8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执5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深国仲裁578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74091.6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48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498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