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泰科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5327号 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597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与月亮岛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14MG0P。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3日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