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6174号
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吒,******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三星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锰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