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2389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夏园路2号4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T4B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33号8层01部位B8-01、C8-01、C8-02、C8-03、C8-05、C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7882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张思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张思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汇张思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8年3月19日。
二、工作岗位:技术总监。
三、劳动合同:双方共签订二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标准工时制,周一至周五9:00--18:30,每一工作日有不计入工作时间的1.5小时午餐时间;乙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调整时间,但要经过上级主管批准。乙方应遵守甲方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按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手续;鉴于乙方工作的特殊性质,甲方不鼓励加班,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授权管理人员审批方可认定为加班,如乙方选择白愿在单位处理未完成工作,甲方仅提供工作场所和正常的办公条件。
第四条约定:乙方每月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每月税前5500元,绩效工资为每月税前17500元。
四、最后工作日:2022年5月13日。
五、工资发放情况:每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
六、年终奖:2018年至2020年,汇张思广州分公司分别向***发放年终奖50000元、80000元、100000元。每年的年终奖均有签收信一封,***在函件底部签名;每年的信函均包含如下内容:“此项奖金综合考量了包含设计行业的特殊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您的个人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公司及部门运营效益状况等”。
七、员工手册:***在2018年3月19日确认其已经领用、月度并完全了解了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员工手册》第五章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第5.2条第四项规定,员工的打卡记录,只作为出勤参考,不作为加班依据;第5.3条规定,加班制度如下:(1)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高校完成设计,原则上不主张员工加班;(2)确因项目原因需要加班的,经上级批准后,可适当加班,无上级批准不作为加班处理;(3)如有加班发生,公司将采用调休方式进行补偿,调休最小申请单位为半天。
八、前一次劳动仲裁情况:2022年6月2日,***与汇张思广州分公司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离职证明,达成调解。根据穗劳人仲案(2022)6950号仲裁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显示“四、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加班费外的其他所有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九、考勤情况: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提交了2018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考勤记录,***在工作日上班签到时间从7:18至14:39不等,其中以8:30至11:00为主,个别签到时间在12:00以后;***在工作日下班签退时间18:06至次日6:29,其中签退时间以18:00至22:00左右为主;***部分工作日没有签到。
十、仲裁情况:2022年4月12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支付其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加班费334493.97元。
2022年7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3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未提起诉讼。
十一、***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加班费181110.3元(2020年4月-2021年2月份按月工资2万元计算,2021年3月-2021年12月按月工资23000元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与汇张思广州分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汇张思广州分公司的《员工手册》载明加班及考勤制度,“员工的打卡记录,只作为出勤参考,不作为加班依据”“公司不主张员工加班,确因项目需要加班的,经上级批准后,可适当加班,无上级批准不作为加班处理”“如有加班发生,公司将采取调休方式进行补偿,调休最小申请单位为半天”。由此可见,员工加班需要办理报批手续后,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才确认加班事实。***虽然经常性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后签退,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经办理了加班报批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考勤记录证实其上下班签到及签退时间均不固定,并未严格执行9:00—18:30打卡的规定,上下班时间上确实存在很大的弹性,在***存在迟到、多天未考勤的情况下,汇张思广州分公司并未依据考勤等情况对其作出处理,应视为双方就劳动时间达成一致,双方均清楚岗位及行业的特殊性,对工作时间进行更灵活的安排,实际上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关于9:00—18:30工作时间的约定;年终奖签收信中也注明了该奖金综合考量了包含涉及行业的特殊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个人表现、工作态度、效率等情况,***
清楚知悉年终奖已涵盖了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这一情况。综上,***主张汇张思广州分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