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689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33号8层01部位B8-01、C8-01、C8-02、C8-03、C8-05、C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23)沪0104民初6895号原告***诉被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先行受理(2023)沪0104民初5008号原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04民初50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