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21397号
原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33号8层01部位B8-01、C8-01、C8-02、C8-03、C8-05、C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7882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9号1幢办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7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辉长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282.36元。原告汇张思建筑设计事务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