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346号
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宁夏鼎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