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信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民初4922号 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21011C。 法定代表人: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信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7BL1F88X。 法定代表人:亢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