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民初4922号
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21011C。
法定代表人: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信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7BL1F88X。
法定代表人:亢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诺克银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