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烟台市。
被执行人: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2020年9月1日、10月27日两次网络查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85执14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王雷学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