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216号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姜晓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付永,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26日,被告与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预拌混凝土、泵送或非泵送的价格、结算条款、签约地点搅拌站、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牟平法院)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该合同,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欠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49370元未付。2019年9月3日,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了被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混凝土款74937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原告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将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了《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牟平法院),合同的关小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