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1725民初9993号
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文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煤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86,621.63元、暂主张至2025年8月19日的利息122,516.19元(详见利息明细表,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及按上述标准计算从202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上本息共计6,209,137.82元;2.判令原告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区防腐保温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设备防腐、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在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院内,承包范围约定在厂区内根据发包人派工单的安排内容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1.2条约定,……质保期(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工程若无任何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涉案工程按照发包人要求分阶段施工,并分阶段分别验收合格且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分别确定涉案工程造价为2,972,747.86元、3,326,240.27元、5,109,834.15元,原告与被告均在该结算报告上盖章签名。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付清全款的条件早已成就,但被告却未按约向原告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31,427.56元,定于2025年12月20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付清上述款项后,被告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62,92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索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