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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3517号 原告: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 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其他,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其他,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