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威海某某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2410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威海***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被申请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观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鲁1091民初241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提供其名下的鲁KZV7**号小型车辆(捷豹XJ2995CC型、2014年5月28日购买价格76万元)作担保,解除对被申请人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自愿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到期债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名下的鲁KZV7**号小型车辆;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33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