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6260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渊,江苏倪文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70017,住所地靖江市西郊公园北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秋,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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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志刚
人民陪审员  顾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