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01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郊公园北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秋,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人民南路1-2号。
责任人:沈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展静忠
人民陪审员 田铭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