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445号
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西郊公园北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董事长。
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住靖江市八圩镇八圩路49号东南方向26米。
法定代表人:印江红,办事处主任。
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