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某某发、某某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24民初858号 原告:**发,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系**发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40号(鳌东村委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683050585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053146089。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373776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发、***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以案件出现新的证据需重新调取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起诉。 案件爱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为992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叶 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