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924民初858号
原告:**发,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系**发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40号(鳌东村委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683050585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053146089。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373776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发、***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寿宁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发、***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以案件出现新的证据需重新调取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起诉。
案件爱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为992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叶 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