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某某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绣苑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82民初1238号 原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桐山中山北路225、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5323785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市***绣苑15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3737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绣苑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市***绣苑业主委员会2018年作出的租赁2号楼屋面的决定;2.撤销**市***绣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TC-FZNT-2018-000570的基站租赁合同。事实与理由:**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系**市***绣苑2号楼的业主之一。2018年5月**市***绣苑业主委员会在未征得**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等***绣苑2号楼业主的同意,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签订合同,出租2号楼屋面,并收取租金。**市***绣苑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害**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权益,为此,**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特具状起诉。 **市***绣苑业主委员会辩称,**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市***绣苑2号楼屋面其中小部分早在2013年5月就出租给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建设通行基站,即符合政策又为了全体***绣苑业主及周边的公共利益**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作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续租决定,同意包括着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况且续租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并非**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个人专用部分,**市***绣苑业主委员会续租决定不损害**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个人利益,***绣苑共有1600户,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一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市***绣苑业主委员会答辩意见。**市***绣苑业主委员会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依据法律和国家政策,有权在小区屋面设立基站。本案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和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支付了屋面使用费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相关义务,有权在该小区屋面设置基站。**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和该小区业主没有任何损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不但支付屋面使用费用,还向该小区提供通信保障,**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也是受益者之一,移动信号是属于公共利益,全社会应当支持移动通信信号接入服务。基站早在2013年就已经存在并持续至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现提出撤销已经超过撤销权1年的期限,**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无权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房产证、土地证、土地证列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查询信息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还提供了照片6张,该证据仅能证实**市***绣苑业主委员会将小区2栋楼屋面出租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安放发射器和机房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30日,**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站点名称:*****TD基站)》,约定在**市***绣苑业主委员会所属场地增设移动通信基站,租赁期限5年。 2019年9月30日,**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签订《*****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移动福建宁德自有002645)》。 另查明,**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系**市***绣苑2号楼业主之一。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出租**市***绣苑2号楼楼顶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其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主张撤销的**市***绣苑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具体决议内容;此外,案涉**市***绣苑2号楼楼顶系全体业主共有,**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市***绣苑业主委员会决议出租的共有部分系其专有,该出租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但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市***绣苑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理由不充分,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avascript:SLC(38083,0)?)》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市华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avascript:SLC(38083,0)?)》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