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翱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大村5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翱鹏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职教创业基地D-08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翱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款3096124.47元,执行费33361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月1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