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8209号
原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中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婷婷,***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原告所欠款项3180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土建工程垫付费用清单,该三份合同分别为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并结清工程款、劳务费、垫资费共计318020元。为维护原告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两供一业”工程建设合同、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工程垫付费用清单三份合同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施工地点也不同,按照建筑工合同专属管辖的原则,也不适于在一起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