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449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鹤济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