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龙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63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李冬艳,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龙源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龙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700.4元(以25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05%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2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共计3970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龙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龙源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为396.5元,由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备中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男